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9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逸倫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恩樂有限公司、張秀怡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