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胡惠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49號 原 告 胡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