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30號
- 原 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宗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零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27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宗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零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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