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785號
- 原告
- 呂奉玹(原名:呂玟德)
- 訴訟代理人
- 余世偉
- 被告
- 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