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4號
- 原告
- 晴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駿凱
- 被告
-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3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