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潘正晧
- 原告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57號 原 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 高弘侑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春腦身心優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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