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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59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辰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具備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起訴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22元。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又民法第242條前段之代位權,僅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之基礎,本身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次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見解可資參照)。若已知被繼承人有其他遺產,原告卻未將之列為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其請求於法律上即無從准許。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具狀起訴,請求代位分割林維辰、林佩璇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林慶福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但未表明何一人為其所代位之債務人,何一人為被告,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後,於114年12月24日提出更正起訴狀,以裁判費金額過高為由減縮其聲明,請求僅分割林慶福所遺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部分遺產,依前揭說明並非適法,需重新將林慶福全部遺產列為請求分割之標的,始具備請求分割遺產之基本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命原告於文到10日內依附表一所示事項補正本件起訴狀,如逾期未為補正,即依該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代位林維辰、林佩璇之其中一人,請求分割其與另一人共同繼承之林慶福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應為新臺幣(下同)1,658,3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併為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依該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附帶說明事項:依本院調取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林慶福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原本疑似均為林慶福與他人公同共有,林慶福死亡後,則由林維辰、林佩璇與他人公同共有。此等遺產上若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及其他公同共有關係之存在,或有可能無法分割為分別共有,或有可能須追加其他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及追加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建議原告可再徵詢律師等專業意見,及再確認相關資料,以免徒費金錢、時間,附此說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起訴狀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林維辰、林佩璇何者為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將該人列為「被代位人」,另一人則列為「被告」。 2 重新將林慶福之全部遺產列為請求分割之標的。 
附表二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起訴時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林慶福之潛在權利範圍(依其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準) 價額(新臺幣,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林慶福之潛在權利範圍×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2) 1 大安區瑞安段二小段452地號 1 538,000 1/384 701元 2 大安區瑞安段二小段453地號 8 538,000 1/384 5,604 3 大安區瑞安段二小段475地號 31 538,000 1/384 21,716 4 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17-2地號 75 1,325,000 1/384 129,395 5 大安區通化段六小段25-1地號 377 682,934 1/384 335,242 6 大安區大安段一小段43地號 217 816,175 1/384 230,612 7 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2地號 447 901,682 1/384 524,807 8 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19-1地號 6 1,325,000 1/384 10,352 9 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67地號 1900 460,000 305/690432 193,046 10 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2-1地號 6 1,325,000 1/384 10,352 11 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58地號 4 587,000 1/384 3,057 12 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60地號 312 476,282 1/384 193,490                    合計:1,658,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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