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李美蘭
被告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50,000元 1 利息 15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4年2月5日 (1+58/365) 16% 27,813.7元  小計       27,813.7元 合計        177,814元 備註: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7號民事裁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