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望月弘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好廚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補字第3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好廚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5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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