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訴訟代理人
- 方國瑋
- 被告
- 青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玉
- 被告
- 劉金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