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江宗祐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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