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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6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徐千惠

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詠寧(原名:詹易真)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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