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李承威

  • 原告
    譽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譽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明確之延滯金金額、延滯金計算之起迄日、計算依據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證明文件或單據之影本貳份,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4至6款、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雖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另加延滯金由終止契約日起至給原告兩迄日止等語,然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所謂另加計延滯金由終止契約日起至給付兩迄日止為何意、延滯金金額為何? 契約終止日為何、計算依據為何均未明確,致訴之聲明並未明確特定,且本院亦無從計算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定期命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沈玟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