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16號
- 原告
- 李玟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甫律師
- 被告
-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