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李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
被告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陸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