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6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瀚宇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卓人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迪娜創意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