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7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盈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易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霞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