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3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訴訟代理人
洪心怡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訴訟代理人
顏哲弈律師
參加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宣儒
訴訟代理人
李俊瑩
被告
徐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保險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