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鴻
- 訴訟代理人
- 洪心怡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賢
- 訴訟代理人
- 顏哲弈律師
- 參加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宣儒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瑩
- 被告
- 徐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