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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3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聲請人
正方形智慧新創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聲請人
人 黃民豊
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華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並提出聲請人公司核章之委任狀正本、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72,2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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