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提存物所有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127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代 理 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啟光、章啟正間聲請確認提存物所有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證明,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聲請 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