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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提存物所有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127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代 理 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啟光、章啟正間聲請確認提存物所有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證明,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聲請 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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