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昕恩
- 原告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小姐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杜小姐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杜小姐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本院雖已職權調查起訴狀上所載門號,惟其門號使用人並非相對人杜小姐,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杜小姐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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