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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175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聲請人
簡寶秀
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祿隆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修復漏水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兩造第一類地籍登記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並應舉證聲請人確為請求權人、相對人為義務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405條第2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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