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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924號

續租音響或購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聲請人
唐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本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間聲請續租音響或購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並提出本件租約影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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