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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聲請人
楊合文
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241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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