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張永華即川夜宴餐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基典、周威助間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