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瑞雄
- 原告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oftex co., Ltd間聲請返還訂金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簽署儀器設備採購合約書,約定由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X光檢查機1台,聲請人於依約給付訂金後因故向相對人取消訂單,並請求返還上開訂金。惟相對人不願配合,致使聲請人權益受損,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依聲請人所具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均於日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051號裁定通知聲 請人補正陳報相對人於國內可收受送達之地址,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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