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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533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oftex co., Ltd間聲請返還訂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簽署儀器設備採購合約書,約定由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X光檢查機1台,聲請人於依約給付訂金後因故向相對人取消訂單,並請求返還上開訂金。惟相對人不願配合,致使聲請人權益受損,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依聲請人所具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均於日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051號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陳報相對人於國內可收受送達之地址,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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