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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聲請人
林幸珍
相對人
王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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