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原告川夜宴餐坊即張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川夜宴餐坊即張永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基典、周威助間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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