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原告
    川夜宴餐坊即張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川夜宴餐坊即張永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基典、周威助間聲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司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