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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93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聲請人
尊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歐哲萌
相對人
大同璽苑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維修費用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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