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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阮筠庭
被告
甘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淑儀

王國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王國營 住宜蘭縣○○鄉○○村○○○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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