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楊佳燊、陳垠兆
- 原告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李羿靜 被 告 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垠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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