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5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建翔即潤泰當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建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