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甘清池
- 原告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原 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現任主任委員任期及提出選任現任主委之會議紀錄或報備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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