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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陳

報被告現任主任委員任期及提出選任現任主委之會議紀錄或報備

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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