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 原告
-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清池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陳
報被告現任主任委員任期及提出選任現任主委之會議紀錄或報備
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