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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江誠中

  • 原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被 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 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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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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