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甘清池、江誠中
- 原告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被 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 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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