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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96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被告
張俐婷(即張淑婷)

上列上訴人張俐婷(即張淑婷)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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