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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0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聖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64元(含10,296元、220元,及加計本件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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