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李昱德
- 原告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218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亮宇即林斯漢堡美式餐館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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