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321號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周芠薈
- 被告
- 世界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