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松本幸雄
- 原告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405號原 告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本幸雄 訴訟代理人 蕭兆宏 被 告 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ith Bush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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