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蓁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