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陳逸倫
- 法定代理人吳祐綸
- 原告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孫鐘悌即富園食品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767號 原 告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祐綸 訴訟代理人 吳家椿 被 告 孫鐘悌即富園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3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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