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鄭文楷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瑞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79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鄭文楷 被 告 簡瑞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任善郁於民國113年9月18日17時34分許,駕駛訴外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行經南投縣○○鄉○道0號236公里800公尺處北側向 中線時,適有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因 分心駕駛而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故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等 語,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名間鄉。又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然本院考量被告應訴之便利性,認應由新北地院管轄始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新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