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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開心角鋼有限公司陳超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857號 原 告 開心角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唯歡 訴訟代理人 周俊庭 被 告 陳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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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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