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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3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景雯
被告
柯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新臺幣28,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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