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153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被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新臺幣3,330元(見本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