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郭麗萍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泳芯時裝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泳芯時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彌勒淳萍(原名蔣慈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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