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2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 被告
- 泳芯時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彌勒淳萍(原名蔣慈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