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2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告
元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昱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元品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邱昱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9月9日向原告申請貸款額度新台幣50萬元使用,惟未依約清償,被告邱昱勝為連帶保證人負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連帶保證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9萬2711元 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3 違約金: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