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37號
- 原告
- 食藝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隆杰
- 訴訟代理人
- 王翎瑄
- 被告
- 葉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 182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0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0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備註: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亦未見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後,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