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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61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告
鄭登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6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港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6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停車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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