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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7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義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被告
姜義徵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備註: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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