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798號
- 原告
-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澤義
- 訴訟代理人
- 江佩欣
- 被告
- 姜義徵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備註: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