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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餘1,0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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