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蕭如儀
- 法定代理人徐嘉隆
- 原告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191號 原 告 一夫水產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餘1,0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進傑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